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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345號
原 告 蕭富隆
上列原告對被告曾鏗鏘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附表所示土地,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407,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狀,狀紙當事人欄應載明各被告姓名【不得僅記載「○○○之繼承人」】,狀紙訴之聲明欄應明白記載請求判決各被告之事項【不得僅記載「○○○之繼承人」】,併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三、原告若聲請為被告選任遺產管理人,請依法另向應管轄法院聲請,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無法選任遺產管理人,且原告應自行注意,在共有人當事人能力未齊備之前,是否即逕行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凌婷附表:編號土地地號原告權利範圍原告應有部分價額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6分之4407,94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39,000元/㎡4 1.84㎡4/16,元以下四捨五入】(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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