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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1號
原 告 李惠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懷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
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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