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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6號
原 告 邱瓊芬
訴訟代理人 劉綉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浩庭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之1室)之租賃房屋騰空遷讓交付原告,並應自民國112年6月10日起至返還該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新臺幣(下同)8,000元,其聲明前段請求被告遷讓交付房屋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5,600元(依原告陳報之課稅現值),而其聲明後段附帶請求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5,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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