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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0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得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明宗、林桂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9日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101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00,0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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