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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955號
原 告 吳珮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基督長老教會臺南民族路教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書狀繕本逕送對造,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起訴:
一、提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臺南民族路教會為經設立登記或具有當事人能力,且法定代理人為机嘉勝之證據資料。
二、提出被告為侵權行為人之證據資料。
三、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7,571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中利息自112年9月3日起算至起訴日前之113年6月26日,數額合計為6,432元,是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4,003元【計算式:157,571元+6,4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1,660元,應再補繳裁判費11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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