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3,南勞簡專調,17,202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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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勞簡專調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吳倉安

相 對 人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

理 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

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

次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63,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前揭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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