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3,南小,1205,2024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205號
原      告  石琦華 
被      告  常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志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在新竹市,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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