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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205號
原 告 石琦華
被 告 常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志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在新竹市,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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