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16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訴訟代理人 邱玉瑋
被 告 莊偉龍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28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