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220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黃香榕
被 告 葉坤榮即廣記茶行
盧柏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3,181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8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洪凌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