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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292號
原 告 中華民國課後教育協會
法定代理人 陳伯宇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
林宏耀律師
陳彥彣律師
被 告 陳偉傑
訴訟代理人 楊詠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費等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6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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