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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謝清水
被 告 劉威廷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30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上午10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杭倫
書記官 黃怡惠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怡惠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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