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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冠妤
關宇宏
被 告 王冠群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32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3分在本院民事簡易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福來
書記官 鄭伊汝
通 譯 許培軒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578元,及其中14,136元,自民國113 年1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鄭伊汝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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