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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34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關宇宏
被 告 李政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雲林縣崙背鄉,有被告戶籍查詢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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