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4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被 告 邱文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855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施昱伶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