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550號
原 告 裕鑫國際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婷婷
被 告 方乘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依兩造於民國112年11月6日簽訂之金融業務申請委任契約書,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酬金新臺幣(下同)1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惟被告設籍於高雄市大寮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限閱卷),另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居所在高雄市小港區,足見被告住、居所均非屬本院管轄區域甚明。
況依原告提出之金融業務申請委任契約書第12條記載,雙方合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調字卷第21頁),亦非本院。
是以,難認本院為本件之管轄法院,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