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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680號
上 訴 人 石思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明輝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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