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
- 二、原告起訴主張:
- (一)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101.136.251.6
- (二)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101.136.44.23
- (三)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101.136.155.2
- (四)為此,依法起訴請求判決如訴之聲明(即如主文第1項)。
- 三、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勞工紓困
-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應由敗
-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之小額訴訟事件
- 六、據上,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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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86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詹庭禎
訴訟代理人 孫晨瑀 住○○市○○區○○○路000○000○0 00號
被 告 王靜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伍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101.136.251.64)於民國109年6月8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元,約定自109年6月8日起分期清償,原告於當日將該筆款項撥入借款人指定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000000000000),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1計算機動調整,並約定本貸款前12期利息由勞動部依纾困專案進行補貼,若本貸款第一年第7期至第12期内立約人連續三個月未繳足當期應償還本金者,勞動部將停止本貸款之前述利息補貼,且立約人仍應依約清償本貸款之剩餘本息,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兒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被告繳納利息至112年08月14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21,841元。
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自112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101.136.44.233)於110年6月28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約定自110年6月28日起分期清償,原告於當日將該筆款項撥入借款人指定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000000000000),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
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兒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被告繳納利息至112年8月19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9,400元。
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自112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101.136.155.236)於111年7月11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約定自111年7月11日起分期清償,原告於當日將該筆款項撥入借款人指定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000000000000),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
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兒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被告繳納利息至112年6月28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24,342元。
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自112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四)為此,依法起訴請求判決如訴之聲明(即如主文第1項)。
三、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勞工紓困貸款)、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勞工紓困貸款)、撥款資訊、郵政儲金利率表、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分期信貸一網銀)、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撥款資訊、產品利率查詢、放款利率帳戶查詢、繳款計算表、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被告戶籍謄本為證。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該事實。
是依證據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本於上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款項及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之小額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20、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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