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3,南小,922,202408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李羽鵬 
被      告  吳文翰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92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仁勇
書記官  顏珊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60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書記官  顏珊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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