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94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被 告 朱榮欽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355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
從而,提起上訴時,應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