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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1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複代理人 蘇嘉維
被 告 許文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22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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