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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336號
原 告 謝秉舟
上列原告與被告婕伶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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