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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9號
原 告 謝清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雖原告曾於起訴時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訴訟救助聲請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南救字第3號裁定駁回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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