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3,南小補,94,202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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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94號
原 告 王品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芸安、邱孟秋及吉安醫療社團法人吉安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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