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3,南簡,1011,202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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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簡字第1011號
原      告  黃紆瑄   
被      告  陳文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3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66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557元,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前為夫妻關係,被告於民國112年3月17日15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巷0號00樓,將原告放置屋內如附表編號1所示YSL奶茶色包包(下稱系爭包包)侵占入己,嗣經要求被告返還,被告遲未返還系爭包包。

又被告另將原告所有如附表編號2至19所示之香水及包包侵占入己,並疑似將該等物品轉贈其女兒而未返還予原告。

原告因而共受有新臺幣(下同)152,888元之損害。

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或第179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本院擇一為有利之判決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2,88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被告侵占系爭包包部分:⒈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侵占系爭包包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包包之網路查詢價格頁面、原告購買及使用系爭包包之照片、INSTAGRAM頁面截圖、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36號刑事判決為證(見調字卷第15至19、59、79至81頁),而被告上開侵占行為,由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易字第536號刑事判決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刑事案件電子卷證核閱無訛,堪信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實。

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不法侵占系爭包包,致原告喪失其對系爭包包之所有權而受有損害,依前開規定,被告自應賠償原告所受之損害,並參考原告購買系爭包包之時間為111年10月3日及網路參考價格(見調字卷第15至17頁),認原告因被告侵占系爭包包部分所受之損害以51,300元為適當。

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51,3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另原告提起此部分訴訟,係以民法第184條或第179條規定之請求權為訴訟標的,請求法院擇一為有利判決,為選擇的訴之合併,法院就原告所主張之數項訴訟標的如認定其中一項訴訟標的為有理由,即可為原告勝訴判決,故原告此部分主張依民法第184條之規定為請求既有理由,本院即無再審酌其餘請求權之必要,併此說明。

㈡原告主張被告侵占如附表編號2至19所示之香水及包包部分:⒈按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或利益,亦即行為人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

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

次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

再按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對於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成立,應負舉證責任,即應證明他方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其受有損害。

⒉經查,原告另主張被告侵占其所有如附表編號2至19所示之香水及包包,並提出上開香水及包包之照片、網路查詢價格頁面及INSTAGRAM上所發之照片為證(見調字卷第21至77頁)。

經核原告所提證據至多僅得證明上開物品為原告所有,尚難以證明被告就上開香水及包包有何侵權行為之事實,與民法第184條規定之侵權行為成立要件有間。

再者,原告既未提出具體事證證明被告有何行為致其受有損害,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被告受有何種利益,核與不當得利之要件不符。

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或第17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如附表編號2至19所示之香水及包包之損害,均無足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1,3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逐一論列之必要,併予敘明。

八、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附表:
編號
品名
市價(新臺幣)
Saint Laurent Loulou Puffer包/奶茶色51,300元
Diptyque Eau de Minthe(青蕨)淡香精6,000元
FARFETCH 3.1Phillip Lim Pashi mini bag27,071元
LOUIS VUITTON Apog'ee
10,900元
Penhaligon's Zizonia 潘海利根浪跡天涯EDT 100ml
4,017元
Penhaligon's 潘海利根浪跡天涯淡香水噴霧
3.4oz 100ml
3,750元
Penhaligon's 潘海利根Iris Prima 鳶尾欣廷淡香精 100ml TESTER
3,299元
LOEWE 001 男士香水 100ml
6,170元
TOM FORD BLACK ORCHID BEAUTY 淡香精 100ml6,709元
BYREDO 無人之境淡香精
7,700元
Hermes 尼羅河花園淡香水
5,600元
Diptyque Orpheon 爵夢淡香精
6,000元
BYREDO Night Veils Sellier 寂靜沉夜奢華濃香精6,580元
Diptyque 34 boulevard saint germain5,866元
Jo Malone Nashi Blossom水梨花蕾淡香精 100ml5,225元
Jo Malone Velvet Rose&Oud 絲絨玫瑰與烏木香水7,800元
Jo Malone Velvet Rose&Oud Oud&Bergamot Cologne Intense烏木與佛水柑芳醇香水
7,800元
Hermes Terre D' Hermes大地淡香水
4,840元
Oolang Infini-Atelier Cologne歐瓏 無極烏龍精醇古龍水 
5,299元

合計
152,8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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