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3,南簡,1019,2024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簡字第1019號
原 告 郭明宗
林桂金
被 告 王得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第296號),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郭明宗新臺幣6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林桂金新臺幣4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67,餘由原告郭明宗負擔百分之20、原告林桂金負擔百分之13。

本判決第1項原告郭明宗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0,000元為原告郭明宗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2項原告林桂金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0,000元為原告林桂金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8年9月11日7時2分許,在其住處以網際網路連線至Facebook社群網站(下稱臉書)官網申請建立帳號之頁面後,輸入「林天福」之名稱並將訴外人張偉勝之照片設定為大頭貼照片,表示張偉勝係上開臉書帳號申請人等不實內容之電磁紀錄,並向臉書遞交上開註冊帳號之申請而行使之,進而取得上開臉書帳號,使臉書及該網站之使用者誤認該帳號係由張偉勝所使用。

復於111年8月14日6時47分許,在上開住處,以「林天福」之臉書帳號申請建立名稱為「林氏權」之粉絲專頁,使臉書及該網站之使用者誤認該粉絲專頁係由張偉勝所管理。

又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其住處或其他不詳地點,以其所有之電腦主機、HTC手機、平板等網路設備連線至臉書後,以附表所示之臉書帳號,在如附表所示之粉絲專頁上,張貼各如附表所示包含侮辱或誹謗原告之貼文(下稱系爭言論),致生損害於原告之名譽及隱私權。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各新臺幣(下同)15萬元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郭明宗、林桂金各15萬元,及均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有附表所示以系爭言論侵害原告人格及名譽之行為,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訴字第68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均以1,000元折算1日;

又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12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此有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5至33頁),並經本院職權調閱刑事案件電子卷證核閱無訛,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陳述為答辯,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之名譽,通常係指人格在社會生活上所受之尊重,即其在社會上之評價而言;

故侵害名譽權,係指以言語、文字、漫畫或其他方法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使其受到他人憎惡、蔑視、侮辱、嘲笑或不齒與其來往,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應就社會一般人之評價,客觀判斷之。

次按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究竟若干為適當,應斟酌兩造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俾為審判之依據(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511號判決要旨參照)。

經查,被告以「林天福」、「林氏權」等臉書帳號或粉絲專頁,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臉書上以附表所示之帳號,張貼附表所示系爭言論,細觀其貼文內容,顯然足以貶損郭明宗、林桂金之人格及社會評價,並發表侮辱言詞及貶抑原告名譽之不實內容,足生損害於郭明宗、林桂金之名譽,且持續之時間非短,業已造成郭明宗、林桂金精神上受有痛苦,是郭明宗、林桂金依民法第195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即屬有據。

本院審酌郭明宗為大學畢業。

現為○○市○○○○○○總幹事,每月領取工作費2、3萬元,名下未有申報所得及財產;

林桂金為高中畢業,研究所肄業,現為○○市○○○○○○理事長,另有教授越南語,每月收入約4、5萬元,名下有不動產、車輛;

被告為高職畢業,前為職業軍人,名下未有申報所得及財產等情(見本院簡字卷第39頁、刑事訴字卷第33頁),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各1份可稽(見限閱卷),是以兩造上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原告受辱之程度及期間等各情節,認郭明宗、林桂金請求因名譽權受侵害之非財產上損害應以60,000元、40,000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郭明宗60,000元、林桂金40,00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上揭範圍之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其餘主張及所提之證據,均核與本件判決所認結果不生影響,爰毋庸逐一再加論述,附此敘明。

七、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2款所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就其敗訴部分,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從確定訴訟費用之數額。

惟依法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諭知兩造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以確定其數額,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附表:
編號 貼文日期 時間 貼文帳號及貼文處 貼文內容 1 111年7月7日 23:59 桃園張副排0000000000→在台越南女友介紹VS越南新娘&越南好老婆分享團 經過本社團500多個成功案例普查,全台25家媒合協會23家都是好的,值得推薦的,唯獨2家黑心協會,郭明宗,鄭又榕,黃清敏與全台最惡.黑心仲介集團,國軍敗類張偉勝勾結...【並於帳號上加註張偉勝之聯絡電話】 2 111年7月17日 14:27 爆料黑心國軍張偉勝→在台越南女友介紹VS越南新娘&越南好老婆分享團 大家來爆爆張偉勝越南婚仲集團系列報導 社團法人○○市○○○○○○林桂金,郭明宗媒合糾紛最多...請看證據... 3 111年7月31日 20:00 爆料黑心國軍張偉勝→越南相親祕聞停看聽越南新娘合法婚媒防詐騙 黑心仲介夫婦,請大家小心,男得叫張偉勝,職業○○,私下搞非法仲介騙人,造假抹黑別人,並跟黃清敏郭明宗鄭又榕王啟任等多名黑心仲介勾結坑殺被害人,且跟受害人老婆搞胡搞瞎搞,以提出證據. 4 111年7月31日 20:00 爆料黑心國軍張偉勝 黑心仲介夫婦,請大家小心,男得叫張偉勝,職業○○,私下搞非法仲介騙人,造假抹黑別人,並跟黃清敏郭明宗鄭又榕王啟任等多名黑心仲介勾結坑殺被害人,且跟受害人老婆搞胡搞瞎搞,以提出證據. 5 111年7月31日 20:13 爆料黑心國軍張偉勝→越南相親祕聞停看聽越南新娘合法婚媒防詐騙 大家來爆爆張偉勝越南婚仲集團系列報導 社團法人○○○○○○○○林桂金,郭明宗媒合糾紛最多...請看證據... 6 111年11月28日 7:29~ 7:36 林氏權→在台越南女友介紹VS越南新娘&越南好老婆分享團 黑心仲介張偉勝黃清敏鄭又榕郭明宗,竄改本社團貼文,到處騙人,大家小心 7 111年12月5日 7:27~ 7:37 同上 同上 8 111年12月12日 8:48~ 8:53 同上 同上 9 111年12月19日 9:00~ 9:08 同上 同上 10 111年12月20日 9:29 同上 年終尾牙黑心仲介大清算,排名如下,張偉勝,黃清敏,鄭又榕,林桂金,郭明宗,社團法人○○○○○○○○原名:社團法人○○○○○○○○○○○○... 11 112年1月2日 9:34~ 9:38 林氏權→越南女友在台介紹聯誼越南新娘優良媒合協會推薦 本社團.致力推廣跨國婚姻合法化,社團內已分享全台20家以上合法協會詳細資訊,供大家參考,避免詐騙黑心仲介,張偉勝,黃清敏,鄭又榕,郭明宗... 12 112年1月9日 11:18 ~ 11:23 林氏權→越南女友介紹聯誼越南新娘優良媒合協會推薦 本社團.致力推廣跨國婚姻合法化,社團內已分享全台20家以上合法協會詳細資訊,供大家參考,避免詐騙黑心仲介,張偉勝,黃清敏,鄭又榕,郭明宗... 13 112年1月16日 9:29~ 9:34 林氏權→越南女友介紹聯誼越南新娘優良媒合協會推薦 本社團.致力推廣跨國婚姻合法化,社團內已分享全台20家以上合法協會詳細資訊,供大家參考,避免詐騙黑心仲介,張偉勝,黃清敏,鄭又榕,郭明宗... 14 112年1月23日 9:00~ 9:14 同上 同上 15 112年1月30日 8:35~ 8:48 同上 同上 16 112年2月20日 8:37~ 8:38 同上 同上 17 112年2月27日 8:56~ 8:57 同上 同上 18 112年3月6日 21:04 ~ 21:05 林氏權→越南女友在台介紹聯誼越南新娘優良媒合協會推薦 本社團.致力推廣跨國婚姻合法化,社團內已分享全台20家以上合法協會詳細資訊,供大家參考,避免詐騙黑心仲介,張偉勝,黃清敏,鄭又榕,郭明宗... 19 112年5月2日 10:13 林氏權→越南女友在台介紹聯誼越南新娘優良媒合協會推薦 郭明宗陳俊輝(未據告訴),你們2個是頭殼壞掉喔.真正放非法仲介出來放屁的不就是那張姓男子嗎?他不是明講了嗎?就是喜歡看狗咬狗.這種人你們2個還跟在他屁股後面轉?真的是人多必有白癡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