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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267號
原 告 林冠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仕昌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依上,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2,452元【計算式:本金30萬元+「起訴前」之利息282,452元】,應繳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89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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