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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92號
原 告 吳美鴦
被 告 蔡勝斌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陳明其於民國113年3月20日因病無法到場,並提出看診證明書為證,因認其未係有正當理由未到庭,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3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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