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3,南簡,209,20240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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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209號
上 訴 人 張順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玉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7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20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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