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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274號
上 訴 人 宋秉富
被上 訴 人 趙一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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