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3,南簡,292,202403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29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玉廷
被 告 蕭慈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前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68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業經本院通知原告應於文到5日內補繳,並寄交多元化繳款單供原告繳納,該通知已於民國113年3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然原告逾期未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