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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3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施淑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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