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40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賈詒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義成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40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4,8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