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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514號
原 告 陳文偉
訴訟代理人 林怡伶律師
前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裕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裕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1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501,644元(計算式:500,000元+起訴前利息1,64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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