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3,南簡,568,202407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568號
上 訴 人 蕭肇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秀惠及黃士凱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99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