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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670號
上 訴 人 王雅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松展、康花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
查本院判決上訴人敗訴部分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000 元( 計算式:143,000 元+103,000 元=246,000元),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是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46,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浤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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