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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689號
原 告 陳美香
被 告 温琦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在民事第20法庭宣判,茲因臺南市於113年7月24日、25日、26日均因颱風天然災害停止上班上課,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球資訊網資料附卷可稽,致無法如期宣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為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在同一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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