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3,南簡,70,202403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群威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志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龍機電技術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4,0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