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968號
原告 許玉葉
前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念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郭念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92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313,721元(計算式:30萬元+起訴前利息13,72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92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