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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980號
原 告 楊美華
上列原告對被告王正勳提起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就聲明一應補正:「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原因事實」(即支持原告請求之事實,亦即被告與原告何時就何標的成立租賃契約,被告基於何原因應返還租金,應返還多少租金)。
㈡就聲明三、四補正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即訴之聲明,亦即聲明三請求被告應給付○○(指一定數額)元),以及補正「原因事實」(即支持原告主張之事實,例如:基於何事實,被告應負締約過失責任,何時、何地、何方式侵害原告何權利,原告之損害為何等)。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備之程式;
再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原告本件起訴並未記載完整之「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例如:給付租金請求權、返還租金請求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等)、「原因事實」(即支持原告主張之事實,例如:被告與原告何時就何標的成立租賃契約,被告基於何原因應返還租金,應返還多少租金;
被告於何時、何地、何方式侵害原告何權利,原告之損害為何等),以及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即訴之聲明,例如:請求被告應給付○○(指一定數額)元)。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就聲明謹記載: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
聲明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聲明三、請求裝潢費用及營業損失提起賠償。
聲明四、按法定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就事由(按:應指原因事實)謹記載:⒈案號:112年度南簡字第1837號瑞股。
⒉依民法第245條之1締約過失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三、經核原告上開起訴程式尚有欠缺,應補正如下:㈠原告於聲明一固然在事由欄記載「112年度南簡字第1837號瑞股」等語,惟究竟要引用該判決何部分實屬不明,仍應就聲明一補正:「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原因事實」(即支持原告請求之事實,亦即被告與原告何時就何標的成立租賃契約,被告基於何原因應返還租金,應返還多少租金)。
㈡原告於聲明三、四謹記載「請求裝潢費用及營業損失提起賠償」,以及「按法定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卻無具體金額,請補正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即訴之聲明,亦即聲明三請求被告應給付○○(指一定數額)元);
另應補正「原因事實」(即支持原告主張之事實,例如:基於何事實,被告應負締約過失責任,何時、何地、何方式侵害原告何權利,原告之損害為何等)。
㈢茲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另原告除前開應補正事項外,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並未提出相關證據以證明原告之主張為真正,請原告於補正時,一併提出相關證據。
四、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文。
茲命原告就上述事項為補正後,應提出一份記載完整,包含更正後訴之聲明之民事起訴補正狀於本院;
並「另」提出1份民事起訴補正狀繕本,以供本院送達對造。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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