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3,南簡補,132,202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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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132號
原 告 林志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崇德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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