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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148號
原 告 葉惠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第一項借款600,000元+第二項票款600,000元=1,200,000),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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