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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17號
原 告 蕭詠馨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博鈞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3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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