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3,南簡補,243,2024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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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243號
原 告 林義榮

被 告 方麗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818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25,300元/平方公尺×原告請求拆除系爭地上物佔用面積1.06平方公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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