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3,南簡補,297,2024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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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297號
原 告 甲馬克
被 告 陳靜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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