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310號
原 告 陳憲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原啟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