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316號
原 告 吳俊毅
訴訟代理人 趙俊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秀臣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83,1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