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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338號
原 告 毛小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馨賢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據於起訴狀載明關於附件1租賃契約及附件2切結書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或就原告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若干提出說明。
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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