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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376號
原 告 潘國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有菻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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