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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383號
原 告 御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尚倫
訴訟代理人 馮曼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亦龍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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