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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號
原 告 朱祐宗
被 告 葉穆惠文
葉漢樑
葉漢雄
葉長和
葉清棋
葉盛發
葉俊良
葉俊仁
葉靜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穆惠文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35,200元【(150+46)×1/15×18,000】,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4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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